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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章程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八章 集邮展览

第43条
43.1 根据FIP邮展总规则(以下简称“GREX”),在FIP赞助或誉助下可以组织世界邮展或国际邮展。
43.2 要求FIP赞助或誉助的申请必须最迟于3年前(但不得超过2年)向代表大会提出。申请必须列明下述各项:
a)展览名称;
b)日期;
c)地点;
d)预算;
e)组委会要职名单。

第44条
44.1 参加FIP赞助的世界邮展的参展者只能是FIP会员国的集邮者。
44.2 非FIP会员国集邮者可以参加在本洲举办的FIP世界邮展,但其所属集邮联合会必须是FIP承认的该洲际级集邮联合会会员。

第45条
45.1 获FIP赞助或誉助的任何展览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邮展组委会”)必须同意:
a)向FIP支付大会规定的捐款;
b)遵守FIP邮展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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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最后的规则
第46条 FIP的解散
46.1 FIP只有应FIP理事会或2/3以上FIP会员国的要求才可由大会宣布解散。
46.2 解散FIP的会议需要有3/4享有表决权的FIP会员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该项决议只有获得到会会员3/4赞成票方可通过。 46.3 FIP解散后,FIP资产移交瑞士集邮联合会保管。该联合会承诺保管这些资产直至一个新的国际集邮联合会建立为止。

第47条 各种意外情况
47.1 本章程未作规定的问题将由FIP理事会裁决并经代表大会批准。

第48条
48.1 FIP处理一切法律事务的所在地为瑞士苏黎世。

第49条
49.1 如因对译文产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第50条
50.1 本章程于1981年5月18日在维也纳国际集邮联合会第50届代表大会上通过,并经1987年10月24日哥本哈根第56届代表大会修改通过后即生效。原有一切章程届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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