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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章程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五章 FIP特邀代表

第34条
34.1 凡愿在其能力及专业范围内协助FIP的个人或团体可由FIP理事会邀请为特邀代表。
34.2 特邀代表可以咨询员资格出席代表大会,就与其专业有关的问题进行咨询。

第六章 FIP各集邮委员会
第35条
35.1 FIP各委员会为FIP的技术机构。
35.2 他们根据FIP长远规划在FIP理事会统一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36条
36.1 每个FIP会员都可向FIP各委员会指派一名代表。

第37条
37.1 各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1名主席和最多6名成员组成。
37.2 所选主席必须经FIP理事会批准。
37.3 主席经FIP理事会批准后,将提交代表大会确认为期4年的任期。
37.4 任何人不能一次和同时担任一个以上委员会主席的职务。

第38条
38.1 各委员会必须将指导本会工作的所有条例和所有草拟规则提交FIP理事会,以便大会审定通过。

第39条
39.1 非经FIP理事会书面授权,各委员会不得代表FIP承担任何义务。

第40条
40.1 各委员会应向代表大会做出如下报告:
  a)自上届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
  b)动议和建议;
  c)今后两年的工作计划。
40.2 这些报告最迟应于代表大会召开前5个月提交FIP理事会。
40.3 未经FIP理事会批准,不得公布任何报告。

第41条
41.1 FIP理事会应向代表大会提交各委员会经费分配建议书。
41.2 提交各委员会的开支应连同收据一并附在年度报告中。

第七章 公认的专家
第42条
42.1 FIP理事会可委派公认的专家承担一定时期的特定任务。但此委任必须经FIP有关会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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