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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章程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1.1 国际集邮联合会(以下简称“FIP”)是1926年6月18日在巴黎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
1.2 FIP会员保留其本国的自主权。入会细则见本章程第3章诸项规则。
1.3 FIP为永久性组织。

第2条
2.1 FIP及其会员不得因任何种族、宗教或政治观点不同而予以歧视。

第3条
3.1 FIP注册办事机构设在瑞士苏黎世。
3.2 FIP行政总部(以下简称“FIP秘书处”)设在瑞士。

第4条
4.1 FIP行政年度始于1月1日,止于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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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FIP宗旨

第5条 FIP的宗旨是:
5.1 促进国际领域集邮事业的全面发展。
5.2 促进各国人民的和平与友谊,在全世界集邮者之间建立友好关系并保持密切合作。
5.3 颁布规章制度,指导、管理各种集邮活动。
5.4 同对集邮事业感兴趣的各国邮政当局以及全国性和国际性组织建立和保持密切联系。
5.5 支持FIP会员组织的各种集邮活动。

第6条 FIP有权:
6.1 经有关国家集邮联合会同意,组织世界或国际集邮展览。
6.2 出版集邮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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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第7条 FIP有:
7.1 正式会员
7.2 准会员
7.3 荣誉会员

第8条 正式会员
8.1 由本国大多数集邮协会参加的全国性联合会或被接纳为正式会员(以下简称“FIP会员”),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集邮组织被接纳为正式会员。 本章程内使用的“国家”一词系指任何国家、领土或领土的一部分,根据其完全自愿,被FIP接受为构成已被承认的某一正式会员的管辖区域。
8.2 在某国没有全国性联合会的情况下,FIP可接纳该国最有代表性的集邮协会为正式会员。此类正式会员资格属临时性,一俟该国的全国性联合会组成,即被取代。

第9条 准会员——各洲级联合会
9.1 FIP会员可与非FIP成员国集邮组织建立洲级联合会。这些联合会如根据FIP章程及其规则开展工作,可视为准会员。 9.2 与此有关的建议应经FIP理事会交代表大会审批。
9.3 FIP理事会在处理与各洲利益相关的事务中,应考虑各洲级联合会的意见。

第10条 入会申请
10.1 入会申请应最迟于下届代表大会前6个月挂号寄给FIP秘书处。
10.2 入会申报书应附下述文件:
  a)该国联合会章程;
  b)所属各协会的数目及全体会员名单;
  c)无条件地接受并履行FIP章程和各项规则的书面说明。
10.3 任何申请加入FIP的联合会都必须派代表出席审议其申请的代表大会。委托他人代理则不予接受。

第11条 退会
11.1 FIP会员请求退会只有在其付清所有拖欠FIP的款项之后才可接受。
11.2 退会申请最迟于当年10月31日前以挂号信方式寄FIP秘书处。

第12条 捐助和会费
12.1 FIP所有会员应缴纳年度会费。会费数额由代表大会确定。
12.2 会费必须最迟于每一财政年度的6月30日前交付。如代表大会当年6月前召开,会费在大会召开前付清。
12.3 未交付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会费的FIP会员将失去表决权。
12.4 FIP会员如没有代表大会认可的理由连续两年拖欠会费,FIP理事会将立即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13条 纪律措施
13.1 FIP会员如违背FIP章程、规则或其行为在物质或道义上有损FIP或FIP会员,在FIP理事会或受损会员的要求下,应就其行为做出解释。
13.2 凡属争议问题均由FIP理事会审查,并提交代表大会做出裁决。

第14条 FIP荣誉会员
14.1 根据FIP理事会建议,代表大会可授予曾为FIP做出过特殊贡献的人以荣誉会员称号。
14.2 荣誉会员有权参加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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