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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归属航空集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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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竞赛级展览 根据国际集邮联合会(FIP)关于FIP集邮展览竞赛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本项关于航天集邮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度的航天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航天集邮类展品从历史、科学和技术3个方面反映(人类的)空间探索和空间计划。 第3条 展品组成原则 航天集邮类展品包括以下各项适当邮品: 3.1 通过邮政部门由同温层气球、火箭、回收船、救援直升飞机及和它们有关的前驱物及其他航空器发送或收回的邮政单据。 3.2 与空间计划各部分(包括空间航行物体的发射、飞行和着落,以及相应的追踪站、船舶和飞机)相关的邮票、签条和印刷品,特种信封和明信片,邮政用品和邮政电报等。 3.3 航天集邮的部分特性反映在收集特殊事件发生的当天经当地邮局盖销的信封和明信片。 3.4 文字解说应包含火箭飞行的准确技术数据、日期、地点和发射目的等各个方面,也包括宇宙飞行员的特殊作业在内。 3.5 航天集邮类展品可包括下列所有相关方面的或各自部分的内容: A 与空间探索有关的天文学; 3.6 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应在导言中阐明(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展品的处理”(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3款);重点评价历次事件的准确发展过程和技术演变。 “知识和研究”(参见评审总规则第4条第5款): 要求具有历史、天文学、空间和火箭研究的渊博知识。 第5条 展品评定 5.1 航天集邮类展品将由在该领域公认的专家以邮展总规则第五章(第31条至第47条)为依据予以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1款)。 5.2 对于航天集邮类展品,将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2款); 展品的处理 20 知 识 25
第6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6.2 本项关于FIP邮展航天集邮类展品的评审专用规则于1985年11月5日在罗马第54届FIP代表大会上通过,自1985年11月5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以后所予赞助、誉助或持助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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