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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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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竞赛级展览 根据国际集邮联合会(FIP)关于FIP集邮展览竞赛级展品评审总规则(以下简称“评审总规则”)第1条第4款,本项关于传统集邮类展品评审专用规则是对评审总规则各项原则的补充,并请参照另行制定的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第2条 竞赛级展品
3.2 各种变异,如水印、背胶、齿孔、纸质和版别; 3.3 经采用的或未经采用的试模样票、样票及设计原图; 3.4 发明邮票以前的手盖戳记史前封——通常不超过展出面积的15%; 3.5 其他特殊邮品,包括赝品,以及当邮票用的实销印花税票或未销邮税两用票; 展品的纲要或构思应在展品导言中阐明,导言可以采用任何形式(参见评审总规则第3条第3款)。 第4条 展品评审标准
5.2 对于传统集邮类展品,特规定下列打分标准以引导评审委员会对展品进行均衡评审(参见评审总规则第5条第6款): 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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