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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总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委员会 第三章 征集员与参展条件
第四章 评审和评审委员会 第五章 最后规定

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章程
集邮网站评审规定
如何应用规则组编和评审邮集
万国邮政联盟成员国集邮公德准则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总规则
FIP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归属航空集邮委员会)
FIP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第四章 评审和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委会的组成

  一、 评审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数名。

  二、 评审委员由经过考核的正式任命的评审员担任。全国性邮展的评委,由国家级评审员担任。

  三、 评审实习员也可参加评委会,但没有表决权。

  四、 国家级评审委员标准:
   1. 至少参加过两次省级邮展的评审工作。
   2. 至少精通两个以上的评审规则。
   3. 一般应参加过全国性邮展,并获奖。
   4. 公认的集邮专家、邮学家、经考核合格后也可担任国家评审员。

  五、 聘任程序及职责
   1. 评审委员名应由所在集邮协会提出。
   2. 组委会从提名人员名单中选出名单。
   3. 决定后向评委发出聘书。
   4. 评审委员只负责展品的评审,确定奖级、组织发奖。
   5. 根据情况,每名评委负责50框左右展品的评审。

  六、 评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应经组委会同意。
 

第十五条 评委会工作的组织

  一、 应保证评委在邮展期间能顺利地进入展场,进行评审工作。

  二、 应为评委的工作提供如下条件:
   1. 单独的办公室,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
   2. 为评委解决必要的食宿、交通条件。
   3. 必要的工具、文具。
   4. 提供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5. 展品目录。
   6. 开幕式、闭幕式的请柬及展期通用入场券。

第十六条 保密

  一、 评审工作应在内部进行,其结果是决定性的,不接受任何申诉。

  二、 评审委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在组委会公布前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三、 评审过程中的情况一律保密,不得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外散布。


  四、 如有违背规定者,将立即停止其工作,上报上一级集邮组织,然后将情况通报,并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展品评审

  一、 为对竞赛性展品进行评审,各类邮展可按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集邮展览总规则原则制定特别评审规则。

  二、 评审委员会应分组对展品进行评审,每组至少三名,指定组长。

  三、 根据评委不同专长分组,以保证工作顺利进展。

  四、 评审工作中不要重新划分小组工互调人员。

  五、 各评审委员应按评审总规则及特别规则对自己负责的展品进行审查,并提出优缺点交给征集员。

  六、 各评审组可以互相交流情况,并可征求或提供其他意见。

  七、 允许征集员或参展者本人向评委解释自己的展品。如以书面形式应在一个月前交评委会。   八、 如有必要,可以将展品从展框中取出。

  九、 在评审中,如发现有赝品或修补品,而参展者未作说明,评委会可根据情况,确定其是否获奖或获奖级别,并将情况通知组委会及本人。

  十、 任何展品如有明显的违反规定现象,评委会有权取消部分展品或全部展品的展出资格。


  十一、 在符合展品参展者利益的前提下,评委会可以将其部分展品从某类转入另一类。

第十八条

  一、 任何人不得要求评委会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评审。

  二、 评委会不得将参展者的数部邮集合在一起评审。凡组委会接受的展品,均独立评审。文献类展品可以作为一部展品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奖品的确定

  一、 每一评审小组有权决定获包括大银奖及其以下奖牌的邮集。

  二、 每一评审小组可提出获镀金奖邮集的名单。经评委会集体讨论最后确定。

  三、 各组关于获金奖的邮集的建议,应提交评审委员会统一审理。 获金奖邮集的确定,应以全体评委的投票方式进行。如获简单多数即生效。如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评委会主任有权最的裁定。


第二十条 证明书 所有证明书,包括获奖及参展证书均应由评委会主任和组委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一条 邮展宣传品及目录

  一、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邮展应印制宣传品,内容为:
   1. 邮展规则。
   2. 组委会、评委会、征集员名单、联系地址。
   3. 配合邮展需要进行宣传介绍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展品的送交与归还


  一、 展品应由征集员负责与组委会办理交接手续。
  二、展品的交接归还应确保安全。
  三、 送交、归还应的严格手续。

 
第五章 最后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如译成其他文字,应以汉字文本为准。本规则自1991年6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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