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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总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委员会 第三章 征集员与参展条件
第四章 评审和评审委员会 第五章 最后规定

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章程
集邮网站评审规定
如何应用规则组编和评审邮集
万国邮政联盟成员国集邮公德准则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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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归属航空集邮委员会)
FIP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第二章 组织委员会

 第六条 组委会职责

  一、 为保证邮展的顺利进行,应在适当的时候组成组织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邮展荣誉委员会。

  二、 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三、 组委会在邮展全过程中负责邮展的组织工作。

  四、 为完成各项工作,组委会应设秘书、宣传、展品保卫、接待、总务等若干组,如有必要可设立邮展办公室。

  五、 负责制定邮展方案组织实施:
   1. 邮展组委会应定期举行会议以研究、落实邮展有关事项。
   2. 及时公布邮展规则,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委会。
   3. 与展品征集员保持联系,及时下发有关文件。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顺利办理展品接交手续。
   4. 保证评审委员会有关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 做好邮展的宣传工作,及时印好有关的文件及宣传品。

  七、 组委会的地址应明确,以便发生问题时,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三章 征集员与参展条件

 

第七条 展品征集员

  一、 为了保证所举办的邮展顺利进行,应聘请展品征集员。

  二、 展品征集员应由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征集员由所在集邮协会推荐,经组委会批准确认。征集员名单在适当时候公布。

  三、 征集员如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工作,应及时通知组委会并替补新的征集员。

  四、 征集员职责
   1. 征集员负责所有类别的参展者与组委会的联系。
   2. 在所在地宣传所举办的邮展,贯彻执行组委会下达的各项指示。
   3. 按照有关规定下发、接收并上报参展申请表。
   4. 负责组织和选拔高质量的邮集。
   5. 认真完成组委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达的各项任务。
   6. 因紧急情况不参展,或不能按原数量参展,应及时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共同开好征集会议。

第八条 征集员待遇

  一、 应发给征集员证书。

  二、 组委会应为征集员提供如下条件:
   1. 展期有效的入场券、开、闭幕式请柬。
   2. 展品目录。
   3. 在展览期间,如需向评委会介绍应征展品,应给予便利。
   4. 评审结果。

  三、 对工作出色的征集员,应予表彰。
第九条 参展条件。

  一、 凡属各级集邮协会的会员,均有资格申请参展。

  二、 非会员集邮爱好者如欲参展,应经所在地集邮协会同意。

  三、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欲参展,须经组委会批准。

  四、 参加上一级集邮协会举办的邮展的邮集,应是在本级集邮协会举办的邮展中的获奖邮集。

  五、 如属未获得以上资格的邮集,经下一级集邮协会推荐,组委会指准,也可参展。

  六、 在同一级集邮协会举办的邮展中获三次金奖或一等奖邮集,不得再次参加此组集邮协会举办的竞赛性展览,但可以参加非竞赛性展出,除特别邀请外,只能参加三次非竞赛性展出。

第十条 申请及申请的接受

  一、 参展申请书应由征集员向组委会递交,递交前应经本级集邮协会审批。

  二、 组委会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参展者的申请。

  三、 组委会将按照参展者必须展出的贴片数审查展品,如与规定不符,须经讨论决定其能否参展。   四、 申请是否接受,将通过征集员通知参展者。

  五、 参展者如同意参展,应覆行手续。

第十一条 对参展者的基本要求

  一、 参展者必须遵守邮展规则。

  二、 参展者必须服从组委会及征集员的有关规定及安排。

  三、 参展者不得拒绝受奖。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组委会申诉,但应服从最后裁决,否则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停止参展2年的处分。

  四、 参展邮集必须属于参展者本人所有。

  五、 参展者应按要求提供展品登记表,个人限报不同类别的展品两部,参展时不得冒名顶替。


  六、 评审委员和评审实习员不得参加竞赛性展出,可参加非竞赛性展出。


  七、 转卖、转送给亲属或他人的邮邮集,应视为初次参展展品。

  八、 参展者应严格按规则准备邮集。不得展出不允许展出的邮品。

  九、 参展者可在特殊展品中注明珍罕程度,但不允许注明价格。

  十、 展品中如引用特别鉴定,参展者应向评委会提供证明。

  十一、 展品应装入护片装。

第十二条 化名

  一、 参展者可用化名展览,但应向组委会及评委会报告真实姓名和身份。

  二、 如获奖,应将真名注在获奖者名单及证书中。

第十三条 对违纪参展者的处理

  一、 参展者如违反本规则,将被取消参展资格。

  二、 如有下列情况,将给予通报或直至取消参展资格。

  1. 接受参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展出。
  2. 在申请中提供假情况。
  3. 展品与展品登记情况不符。
  4. 冒名顶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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