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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寸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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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总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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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组委会职责 一、 为保证邮展的顺利进行,应在适当的时候组成组织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邮展荣誉委员会。 二、 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三、 组委会在邮展全过程中负责邮展的组织工作。 四、 为完成各项工作,组委会应设秘书、宣传、展品保卫、接待、总务等若干组,如有必要可设立邮展办公室。 五、 负责制定邮展方案组织实施: 六、 做好邮展的宣传工作,及时印好有关的文件及宣传品。 七、 组委会的地址应明确,以便发生问题时,可以及时与其取得联系。 一、 为了保证所举办的邮展顺利进行,应聘请展品征集员。 二、 展品征集员应由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征集员由所在集邮协会推荐,经组委会批准确认。征集员名单在适当时候公布。 三、 征集员如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工作,应及时通知组委会并替补新的征集员。 四、 征集员职责 第八条 征集员待遇 一、 应发给征集员证书。 二、 组委会应为征集员提供如下条件: 三、 对工作出色的征集员,应予表彰。 一、 凡属各级集邮协会的会员,均有资格申请参展。 二、 非会员集邮爱好者如欲参展,应经所在地集邮协会同意。 三、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欲参展,须经组委会批准。 四、 参加上一级集邮协会举办的邮展的邮集,应是在本级集邮协会举办的邮展中的获奖邮集。 五、 如属未获得以上资格的邮集,经下一级集邮协会推荐,组委会指准,也可参展。 六、 在同一级集邮协会举办的邮展中获三次金奖或一等奖邮集,不得再次参加此组集邮协会举办的竞赛性展览,但可以参加非竞赛性展出,除特别邀请外,只能参加三次非竞赛性展出。 第十条 申请及申请的接受 一、 参展申请书应由征集员向组委会递交,递交前应经本级集邮协会审批。 二、 组委会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参展者的申请。 三、 组委会将按照参展者必须展出的贴片数审查展品,如与规定不符,须经讨论决定其能否参展。 四、 申请是否接受,将通过征集员通知参展者。 五、 参展者如同意参展,应覆行手续。 第十一条 对参展者的基本要求 一、 参展者必须遵守邮展规则。 二、 参展者必须服从组委会及征集员的有关规定及安排。 三、 参展者不得拒绝受奖。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组委会申诉,但应服从最后裁决,否则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停止参展2年的处分。 四、 参展邮集必须属于参展者本人所有。 五、 参展者应按要求提供展品登记表,个人限报不同类别的展品两部,参展时不得冒名顶替。
八、 参展者应严格按规则准备邮集。不得展出不允许展出的邮品。 九、 参展者可在特殊展品中注明珍罕程度,但不允许注明价格。 十、 展品中如引用特别鉴定,参展者应向评委会提供证明。 十一、 展品应装入护片装。 第十二条 化名 一、 参展者可用化名展览,但应向组委会及评委会报告真实姓名和身份。 二、 如获奖,应将真名注在获奖者名单及证书中。 第十三条 对违纪参展者的处理 一、 参展者如违反本规则,将被取消参展资格。 二、 如有下列情况,将给予通报或直至取消参展资格。 1. 接受参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展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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