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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总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委员会 第三章 征集员与参展条件
第四章 评审和评审委员会 第五章 最后规定

国际集邮联合会(FIP)章程
集邮网站评审规定
如何应用规则组编和评审邮集
万国邮政联盟成员国集邮公德准则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ACPF)集邮展览总规则
FIP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
FIP航空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归属航空集邮委员会)
FIP传统集邮评审专用规则实施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邮展宗旨

  举办集邮展览(以下简称邮展)是发展社会主义集邮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邮展,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贡献;

  丰富人民群从的文化生活,引导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从事健康有益的集邮活动;

  增强集邮爱好者的团结与经验交流,不断提高集邮水平;

  联络炎黄子孙感情,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选拔优秀邮集参加国际邮展,为祖国争取荣誉,增进与各国集邮界的交往。

第二条 邮展类型


  一、 国际性邮展
   1. 世界邮展;
   2. 国际邮展;
   3. 地区邮展;
   4. 多国或双边邮展;
   5. 专门类别邮展。   
  以上邮展参照国际集邮联合会有关规则进行组织,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邮展规则。

  二、 全国性邮展
   1. 综合性邮展;
   2. 专门类别邮展;
   3. 专业系统邮展等。

  三、 地方性邮展
   1. 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展及巡展;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邮展;
   3. 专业系统邮展。

  四、 各个基层厂矿、院校、机关单位举办的邮展。

  以上各类型邮展应根据不同情况,制定邮展专用规则。各邮展的情况、有关文件及评审结果应及时上报上一级集邮组织。   五、 以个人或若干人名义举办的邮展,各地集邮组织应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支持指导。
 
  六、 参加国际性邮展的邮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选拔、准备。

第三条 邮展展品的性质与类别
 
  一、 非竞赛性展品:
   1. 荣誉品
   2. 官方类
   3. 评审委员类
   4. 友好交流性展品等

  二、 竞赛性展品:
   1. 传统集邮类
   2. 邮政历史类
   3. 邮政用品类
   4. 航天集邮类(含航空和航天两类)
   5. 专题集邮类
   6. 极限集邮类
   7. 现代集邮类
   8. 集邮文献类
   9. 青少年集邮类。除专门的青少年邮展外,在综合性邮展中,青少年邮集的组成要求及评审等方面应另有规定。青少年允许展出以上8个类别的展品。

  三、 官方类展品指如下参展者的展品:
   1. 邮政当局
   2. 邮政博物馆和邮票博物馆
   3. 邮票印刷厂
   4. 邮票设计者及雕刻者
   5. 非邮政系统的博物馆、纪念馆及其他机关部门、社会团体。

  四、 各不同性质、类别的展品在邮展中各自成为一体。

  五、 各类邮展应有15%的邮集为首次参展展品。所有展品中,青少年邮集应占15%。

第四条 奖级与证书

  一、全国性邮展高列奖级:
   1.大金奖 2.金奖 3.镀金奖 4.大银奖 5.银奖 6.镀银奖 7.铜奖

  以上各奖均附获奖证书。

   8.奖状

   对非竞赛性参展者可发适当的纪念品,对未获奖者发给参展证书。 青少年邮展展品最高获镀金奖。

  二、全国性以下规模邮展可设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

  三、组委会可设特别奖。该奖由评审委员会掌握,奖给因成绩突出,或具有特别珍贵邮品的邮集。

  四、对于在集邮研究方面成绩卓著的展品,组委会还可口头嘉奖。

第五条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特别奖

  一、 对集邮研究有重大成果,或在国际上为国争得特别荣誉的邮集,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颁发特别奖。

  二、 特别奖可在适当的场合颁发给经有关方面审定的符合授奖条件的邮集。

  三、 一部邮集只能荣获特别奖一次。
 
  四、 任何个人及团体均可向各类邮展提供赞助奖品,并授权评委会奖给符合提供者意愿的某部邮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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